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兹留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兹留柱,男,195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兹留柱、***、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路以北华能热电厂以西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为371502005002GB00002W00000000,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7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