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33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小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兹留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兹延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坤。
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萱、***、***、兹留柱、***、兹延君、***、周坤、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12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路××大学××市场××幢××层××层××市场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