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09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夏钦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夏钦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顺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台头镇刘家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夏钦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顺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1359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