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135号
原告:荣成玥儿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海湾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朕。
被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2号楼1210。
原告荣成玥儿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荣成玥儿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成玥儿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