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2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2号楼1210号。
法定代表人:逢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海,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亿利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2号亨泰花园8号。
法定代表人:崔更立,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亿利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4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马慧芹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