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久宏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宁,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逄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久宏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成七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案件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13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