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里建材城南首。
被执行人:文登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米山镇耩***468-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