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3785号
原告潍坊市晨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树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晨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树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晨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潍坊市晨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顾伟
人民陪审员解伟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