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0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540435L。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人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3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