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022号
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540435L。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晨光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0元,申请费3170元,共计7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