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7259号
原告:烟台中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进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可,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文化局招待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中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文化局招待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中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中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烟台中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晓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常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