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恢7号之十四
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75709,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05××××894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459.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5××××89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