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恢7号之六
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75709,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桂平与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1605××××89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