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75709。
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5288131。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景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40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承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