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监4号
原审原告: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玺,总经理。
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常国,镇长。
原审原告枣庄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鲁0405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侯修堂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