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003号
申请人:淄博远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木***淄路207号1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F36F12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花四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8514497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远昌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3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36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