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03民初3147号之三
原告:陕西双渝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陕西双渝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双渝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2元,按照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计4371元,由陕西双渝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陕西双渝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437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