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405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片区****侧。
法定代表人: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商场D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石某1。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6元、保全费2671元,合计6547元,由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钟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