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437号
原告:佛山市**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117商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区顺初,总经理。
被告: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商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均。
原告佛山市**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佛山市**标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杨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