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敖驰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敖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98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车先众,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敖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先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