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339号
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2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5NXM8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川渝合作高滩园区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81077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与被告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协商,现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50元,由原告巫溪县正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