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9901号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川渝合作高滩园区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8107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银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