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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7民初13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 原告:**,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彭州市。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彭州市。 原告:**,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都江堰市。 原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彬,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都江堰市。 原告:**,女,1990年2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原告:***,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四川裕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76NN9XT。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越城镇悦城国际3栋17楼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彬、***、**、***、***、***15人与被告***、四川裕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彬、***、**、***、***、***15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15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