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1898号
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和畅家园A60-A6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豆甲卯,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清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