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248号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和畅家园A60-A69号。
法定代表人:豆甲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现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曹建文
书 记 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