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9193号之一
原告: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波,广东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尊***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5元,由原告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