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鑫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401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向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锦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