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17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1-1)。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河滨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0072819U。
法定代表人:刘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皖112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的银行存款280万元,账户为32×××18。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的银行存款280万元,账户为32×××1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苗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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