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634号
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河左支以东、永阳路以西、铜陵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124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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