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5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刘驷达,董事长。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0684.8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0684.8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旻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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