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62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1500号科创产业园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08L7E。
负责人:王道家,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朱永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62号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1500号科创产业园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08L7E。
负责人:王道家,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朱永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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