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62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士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1500号科创产业园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08L7E。
负责人:王道家,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32元,减半收取73,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666元,由原告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朱永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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