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1500号科创产业园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08L7E。
负责人:王道家,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皖1102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银行存款21,286,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朱永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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