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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