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891号
原告:潍坊佳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吉家***。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天翔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佳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佳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佳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