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5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天翔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及原审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上诉人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