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3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第3111号仲裁裁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资44649.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668.97元。因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5月10日、2023年7月11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历下区鲁商?盛景广场地下车库-2128(证号:济南20180212567)不动产、历下区鲁商?盛景广场公寓C楼1013(证号:济南20180212740)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1(证号:济南20190094288)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2(证号:济南20190094289)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3(证号:济南20190094290)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4(证号:济南20190094291)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5(证号:济南20190094292)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6(证号:济南20190094293)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7(证号:济南20190094294)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8(证号:济南20190094295)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09(证号:济南20190094296)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10(证号:济南20190094297)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11(证号:济南20190094298)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512(证号:济南20190094299)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1(证号:济南20190094300)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2(证号:济南20190094301)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3(证号:济南20190094302)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4(证号:济南20190094303)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5(证号:济南20190094304)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6(证号:济南20190094305)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7(证号:济南20190094306)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8(证号:济南20190094307)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09(证号:济南20190094308)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10(证号:济南20190094309)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11(证号:济南20190094310)不动产、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612(证号:济南20190094311)不动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止。上述房产有高额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封或续冻,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3年7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未执行到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