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民终3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军,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菏泽军分区大院集资楼3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