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9252781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北侧菏泽军分区大元集资楼3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庆一。

被执行人:无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9G503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20号立业楼E103、104、105、106、107、108、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东。

关于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无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14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D4MC-5000型欧姆龙开关6000件进行了评估,价格为190134元,通过淘宝网对该批开关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106476元,每件为17.75元。现能达公司表示愿意按流拍价格接受其中的4200件作价74555元抵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公司所有的4200件D4MC-5000型欧姆龙开关作价74555元交付通达能达公司抵偿债务。以上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能达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庆富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