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9252781A,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北侧菏泽军分区大元集资楼3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庆一。
被执行人:无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9G503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20号立业楼E103、104、105、106、107、108、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东。
关于菏泽能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无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14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D4MC-5000型欧姆龙开关6000件进行了评估,价格为190134元,通过淘宝网对该批开关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106476元,每件为17.75元。现能达公司表示愿意按流拍价格接受其中的4200件作价74555元抵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公司所有的4200件D4MC-5000型欧姆龙开关作价74555元交付通达能达公司抵偿债务。以上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能达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庆富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霍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