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662号之二
原告:***,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
法定代表人:范学增。
原告***与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