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426号
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505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PYAWR2A。系个体工商户。
实际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恒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新立街小区(综合)20号楼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889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575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73720A。
法定代表人:范学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5965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公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005148063Y。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与被告青岛众恒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2022年12月26日,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