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岛某某建筑设施租赁站、青岛众恒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426号 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505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PYAWR2A。系个体工商户。 实际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恒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新立街小区(综合)20号楼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889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575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73720A。 法定代表人:范学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5965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公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005148063Y。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与被告青岛众恒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2022年12月26日,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黄岛***建筑设施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