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165号之一
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575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范学增,总经理。
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