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575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范学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鲁0211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28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及利息84370元,并缴纳执行费114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11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