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窦海滨与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窦海滨。
被执行人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66号金龙大厦9层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州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海滨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大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