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保2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祝阿镇小*****号,身份证号:3724251971********。
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阳光100小区T3-18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8825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现因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