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115-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霞,总经理。
***与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