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115号之一
原告:***,男,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舟,齐河大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济南市历。
原告***与被告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祝玉娥
审 判 员  王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