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19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霞,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88254F。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替被执行人***承担案款壹拾万元整。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830元,转执行费6830元,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