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1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舟,齐河大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142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签调解书,并已履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