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5执保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新路阳光100小区T3-18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6078825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营造院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